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投资者徐某与其投资开办的石英砂厂共同赔偿姜某各项损失71851.58元。
凤阳县某石英砂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由徐某投资开办。定远县的姜某受雇徐某在该石英砂厂从事换石碾子工作事宜。2009年12月23日姜某正在工作时,被铲车将其右脚致伤。后就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姜某将该石英砂厂及投资人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石英砂厂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徐某作为投资者,应以其个人财产对此承担无限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永坤)
新闻推荐
“产业风”吹热“农经济” ——市“三农”总挥部农业产业化项目现场见闻 本报记者蒋 波
“产业风”吹热“农经济” 市“三农”总挥部农业产业化项目现场见闻 本报记者蒋 波
凤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凤阳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