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某镇9岁男孩小军双休日到奶奶家去玩,途中必经一座桥程长34米、桥面宽2米的桥梁。由于该桥两侧没有护栏,两端也没有警示标志,当小军行至该桥上时,不慎从桥上落入桥下溺水死亡。事发后,小军父母将桥梁管理人(所有人)告上法庭,认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需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道路、桥梁和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和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致小军溺水身亡的桥,存在安全隐患,未设护栏及警示标志,且该桥已有多次行人及车辆从桥上坠入河中,明显存在维护和管理瑕疵。该桥梁管理人(所有人)由于疏于管理,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维修、管护义务,以致酿成事故,致小军失足溺水死亡,因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全椒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桥梁管理人赔偿小军父母5万元损失。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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