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的客车在正常行驶途中突然冒烟,乘客王某在逃生过程中被混乱的人群推挤后跌倒受伤。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汽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维护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2011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乘坐汽运公司客车,从全椒县城往章辉方向行驶。当客车行驶至全椒县马厂镇路段时,客车出现故障,车体冒烟。客车内的乘客在惊慌中纷纷逃离客车。王某在逃离客车时被挤,不幸跌倒致左肾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乘坐客车,双方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汽运公司依法负有将王某安全运达约定地点的义务。由于汽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运输途中车体冒烟,导致王某在逃离客车时被人推跌而受伤,因此汽运公司没有履行运输合同中的安全运输义务,理应依法赔偿王某因此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
·李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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