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基于案件管理机构基本职能而进行的案件管理模式的创新与研究层出不穷,形成了多个层次、多种形式的案件管理模式。本文试图以管理学的视角来审视现有案件管理模式并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思考建立案件管理统一模型的问题。
案件管理的模式主要体现在流程管理中,其法律依据是诉讼法,是一种法律的授权行为,在管理学中被称为合法性原则或是伦理原理[1]。纵观目前各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模式,无一不是管理学的各项原理在检察工作中的体现,因而都具有一定科学依据同时也存在不足的方面:
统一管理模式。统一线索管理、受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统计甚至涵盖送达、解押、归档以及基于纪检、监察、三员工作的特别规定。将案件出入口全面把死,形成了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的封闭系统,以期实现系统运作的高效能、高效率。在山东、江西等案管工作开展较早和一些检察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这种模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这种管理模式在系统设置和管理层次上符合管理的系统性要求,同时也符合规范化的程序要求。问题是其弹性或者权变的灵活性不足且机构庞大,分工过细,推广需要相当长的时期。
节点(重点)管理模式。统一受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档案管理。其特点是利用“节点管理”的基本原理把握案件管理的主要节点,确保流程的合法规范和案件质量的最终价值追求,在诸如法律文书监管、送达、押解、涉案款物监管以及非法律程序规定等内容的细节管理上采取灵活方式分层次管理,实现价值与效率的统一。即管理学所说的管理职能分流和权变理论。问题的关键是必须处理好分层、职能管理、权变和系统管理的一致性,否则就会形成诸侯割据、各行其是的局面,回到无序的状态,尺度的把握是管理的难点,“节点管理”是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实现管理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2]。
纯流程管理模式。以案件管理软件为基础,统一受案、流程监控,在法律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案件质量评查、案件统计以及送达、解押、归档等案管内容的监管上走形式、填表格。多见于案管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或是对于案件管理的价值认识不足的情况。尽管从管理学的角度审视,就其形式而言可能满足了简明、权变的要求,但究其结果却是与优质、高效这一案件管理的终极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当然也不可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
思考一:要不要建立统一的管理评查系统模型
各地案件管理模式多种多样,高检院对于案管工作的要求尽管比较明确,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分工等方面形成了庞大的案件管理系统,案管队伍多达2-30人,建立了规范化案件管理系统模式,而有的地方是一人机构,可能还是兼职的,更多的地方对于怎样建立案管系统、建立什么样的案管系统还在迷茫和等待,最终的管理模式应该是什么形式,在现阶段是否需要或者允许多种管理模式的存在,多种管理模式的存在是管理学中权变原理的要求或是违背了系统性的要求,这些问题不仅仅是理论研究的问题,在现实中已经摆在了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面前,影响到案管工作当前模式的确定和今后的走向,也直接影响着案管工作的最终效果。 “从系统的观点研究各种功能问题是管理科学的理论特征”[3],系统分析的目的性、全局性、层次性要求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系统之上。笔者认为高检院案管办公室应该尽快确立规范化的案件管理系统模型,作为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模式的样本,指导基层检察院做好案管工作,这是现实的需求。
思考二:建立什么样的系统模型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不一、实力差距较大,如何使统一的管理系统模型既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又能够适应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对案管工作的现实需求,以期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这正是管理学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弹性原理要求管理系统必须保持充分的弹性,以适应各种可能的变化,实现动态管理。在建立什么样的系统模型问题上,笔者认为必须建立统一的具有前瞻性的规范型案件管理系统模型和适应大多数检察机关现实情况的简易型案件管理系统模型两种管理模型,并将两者结合起来,使规范型成为简易型的升级版,在一定时期内相互并存,符合规范型条件的地方推行规范型,而暂不具备规范型条件的地方统一使用简易型,待条件成熟后自动升级,平稳过渡。
(作者单位: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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