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3日,记者从全椒县法院获悉,全椒县妇联原副主席王永芳因犯贪污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因贪污、受贿被分别判处一至三年不同刑期。
据法院查明,200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永芳在担任该县六镇镇副镇长期间,在负责宁西铁路建设征地工作中,与该镇平塘村原支部书记王某某等人,分别将8.436万元单独或用虚报冒领的方法收入囊中。另外,王永芳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采用侵吞、虚报冒领方式贪污公款8.4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王永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喻某某、宇某某采用侵吞、虚报的方式分别贪污公款,均已构成贪污罪。
(张爱民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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