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进车库,是否不可抗力?日前,全椒县法院一审判决该起案件:暴雨进车库,不属不可抗力。
2011年9月,全椒县的关先生从江海公司购买了儒林西苑住房一套,同时购买该小区半地下车库一间。由于其住房正在装潢,于是关先生把从苏州购买的一批组合家具临时存放在车库里。 2012年7月12日上午天降大雨,当天,儒林物业的工作人员发现有的车库有进水现象,遂通知业主。关先生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车库已进水较深。关先生随即组织人员转移家具,但被水浸泡后的家具大多已无法使用。经评估,家具损失30580元。关先生认为小区排水系统工程存在瑕疵以及物业管理不善,遂将江海公司、儒林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然而庭审中,江海公司、儒林物业却认为下暴雨是自然现象,是不可抗力,关先生存放的家具被水浸泡,不应由他们赔偿。
天降大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不可避免,但暴雨进车库是否属不可抗力构成免责呢?经审查,关先生所购车库被淹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小区本身地势低洼,车库比较容易进水;其二,开发商前期车库排水系统没有做好;其三,物业公司没有对灾害做预估预防,未能及时通知业主并处理灾情。法院认为,江海公司所建的半地下车库的排水设施在设计和建造时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车库内并无进水和排水系统,进水原因是车库地势较低,短时间下大雨,车库外公共部位下水道返水,造成雨水倒灌进入车库,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儒林物业公司在大雨来临时,未能加强巡查并及时发现公共部位排水系统雨水倒灌,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关先生在遇到突降大雨的情况下,对自己财产的安全应有充分注意义务,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损失,也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全部案情,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海公司(开发商)赔偿关先生家具损失费22106元;被告儒林物业赔偿关先生家具损失费6316元。 ·司家宏·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一)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 (二)政府行为,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问题需要分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条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可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能为当事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然不能避免但是可以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故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暴雨进车库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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