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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损害受赠人利益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4-02-18 21:06   https://www.yybnet.net/

离婚时与前妻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儿子。谁料房屋拆迁安置后却将房产先登记自己名下,后又变更至后妻名下,儿子考上大学,欲以房抵贷筹集学费却遭父亲拒绝。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姚某与前妻江某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儿子阿淳的一套房屋归阿淳所有,姚某与后妻朱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阿淳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

2001年7月,姚某与妻江某协议离婚,约定6岁儿阿淳由姚抚养,江某不负担生活等费用。房屋归姚和阿淳居住,产权归阿淳所有。2003年12月,姚某与朱某再婚,阿淳便随祖父母在乡下生活。 2004年6月阿淳受赠的房屋拆迁改造,姚某趁机将已登记在阿淳名下的安置房产权证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又变更到再婚妻子朱某名下。 2013年考取大学的阿淳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费用,想起多年前母与父离婚时曾将一套房屋留给自己,便打算以房产抵押从银行贷款作上大学的费用。然而,当他去银行办理时,却被告知该套房产已登记在其后妈朱某名下。阿淳被拒绝抵押贷款,一气之下将父姚某和后妈朱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父母离婚时赠与的房屋产权归己,父姚某、后妈朱某协助办理该套房产过户手续。

姚某称,其与前妻江某协议离婚时,儿子才几岁,随其生活,前妻不负担抚养费,才达成房归己、儿子居住、产权归儿子。 10多年来其含辛茹苦抚养儿子长大,考上大学,其付出的艰辛可想而知。按理赠与房该有其一份,不能全归儿子。请法院主持公道。

朱某辩称,当初与姚某再婚,完全是看上姚有住房,现要求变更登记房产权证更是休想!

法院认为,姚某与前妻江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赠与婚生子阿淳,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予以确认。当初房屋拆迁安置时,阿淳尚未成年,姚某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安置房产权证登记在阿淳名下,后又采取虚假手段登记到自己名下,再后来申请将产权证变更登记到朱某名下,显已侵犯了阿淳的合法权益。故此行为无效。姚某、朱某的辩称理由与法有悖,不予支持。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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