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非儿戏,每走一步都应当谨慎,以防上当受骗。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用他人名字登记结婚的“离婚”纠纷案。原告孙某因无法找到自己的“丈夫”唐某,不得不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诉讼。
经审理查明,唐某系山西人,1998年到广东打工,因未成年,故冒用了其叔叔的身份证。 2002年,唐某与孙某认识并确认了恋爱关系。 2003年初,唐某随孙某回到全椒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唐某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但仍用其叔叔的一代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2006年,唐某在办理新一代身份证时,将其叔叔的身份信息改回了其本人的真实身份情况,但孙某并没有及时与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变更登记。2012年,孙某与唐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2014年5月,孙某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与孙某共同生活的唐某并非结婚证上的当事人,现无法查证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庭后,孙某后悔不已:“早知道会闹离婚,当初就到民政部门变更登记了。”孙某表示待找到唐某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撤销。·王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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