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一方以所签订合同不符合主管机关下发的“红头文件”规定,书面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被诉至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全椒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马某2013年9月7日签订的《某公司(商场)地下家具城租赁合同》。
全椒县工商户马某租赁全椒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所有的某商场地下室房屋经营家具,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已17年。马某遵纪守法,未闹过矛盾,未拖欠过房租,双方关系一直比较融洽。 2013年9月7日,马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某公司(商场)地下家具城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均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马某依约当场支付第一年租金7.5万元。然而,世事难料,就在租赁合同履行中,某公司突然变卦,同年11月11日给马某发来一份书面紧急通知,要求立即与马某解除租赁合同。并令马某于当月20日前搬出租赁房屋内全部商品家具及物品,让出所有租赁场地。马某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遂找某公司了解具体情况,却始终未给出解除租赁合同的真正理由。无奈之下,马某具状递交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某公司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与其2013年9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然而庭审中某公司辩称:马某所诉基本属实。但后来发现其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有“红头文件”即《全椒县某局联合文件》。明确规定所属单位租赁房屋必须面向市场,一律实行公开挂牌竞价招租。且商业经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某公司与马某续签的5年期合同,超越了该“红头文件”的规定,因此,要求解除与马某的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马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某公司(商场)地下家具城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支付了房屋租金,未出现违约而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因此对马某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因目前正在清理过去的一些“红头文件”,故该“红头文件”并不能作为某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依据。且某公司在出租涉案房屋给马某时并未出示该份文件,又因该“红头文件”仅系某公司系统内部文件,也是某公司事后发现,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律约束力。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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