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凤霞
附条件逮捕,是对审查逮捕案件的分类管理和从严把握,主要是针对案情重大复杂、又确有逮捕必要、证据尚有欠缺的少数案件而适用的,其目的就是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同时,追求对犯罪的控制,防止和减少对犯罪的放纵,突出打击重点,确保社会稳定。为此,对附条件案件的办理,要严格限定范围、严格程序规定、严格适用时间,做到执法有据,要在最大限度地发挥附条件逮捕的作用同时,防止其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第一、案件范围上。适用附条件逮捕主要是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定刑较高等方面综合考虑而予以设定的,附条件逮捕的对象条件为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谓“重大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法定刑在十年以上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六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犯罪集团案件、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对于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则不得适用附条件逮捕。
第二、程序设定上。为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防止出现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现象,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十三条设定了决策程序,强化了责任部分的内容。将原2006年8月下发并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附条件逮捕 “须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修改为“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时限短,一般为7日(实际工作日仅为5日),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重大案件”,往往少则几本多则十几本卷宗,且案情重大、复杂,对犯罪事实审查和认定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弄清楚,若一律提交检委会讨论,因检委会的召开以及提交程序的复杂,时间上会受到很大限制。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附条件逮捕的规定从实际出发,既照顾到了可行性,又从责任层面加强了对决策权的约束,程序上的科学设定,必将使附条件逮捕案件的办理产生良好的效果。
第三、适用时间上。新修订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制定了定期审查机制,限制了适用时间。即侦查机关在逮捕后两个月的侦查期,必须收集到定罪所必须的充足的证据;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收集到定罪所必须的充足证据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之所以作出这样硬性规定,主要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防止出现通过捕后长时间羁押以获得口供,以捕待侦,使逮捕沦为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从而导致逮捕功能被异化的现象。此外,新修订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捕后两个月未取得定罪的充足证据则应当撤销逮捕,这实际上否定了附条件逮捕后羁押期限的延长,且捕后对侦查行为的跟踪监督要求也更为严格。时间上的限制设定,起到了限制并从严把握对附条件逮捕措施的使用,在有效地控制和打击犯罪的同时,保证案件及时、公正、公平的处理,从而真正实现附条件逮捕的功能定位或价值目标。
(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推荐
□殷洪烨一、检察机关政法经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没有形成合理稳定的检察保障体制。保障检察机关的经费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必要的...
天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天长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