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贵林
(一)牢固树立人权意识。新刑诉法将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并非可有可无,它充分体现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质疑。这一原则性条款告诉执法人员,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可以做有罪推定,在讯问过程中,据现有证据即使可以确信嫌疑人就是犯罪份子,也不能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获得口供。因为一个人在恐惧或无所谓的心态下做出的陈述很有可能误导侦查人员,也有可能影响案件的侦查方向。所以,无论是自侦人员还是侦监、公诉部门干警在提审讯问中一定要讯问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是真实意思表达,对于无罪、罪轻的陈述务必记录在案,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事实或证据进行辨别,口供不可以完全采用也不可以完全否定,因为每个人的立场不同,看待问题的方式不同,表达的内容也就千差万别了。
(二)强化证据意识。法律明文规定:只有供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得认定有罪;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有罪。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关于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绝对排除,都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是不会撒谎的,如果任何案件都能做到铁证如山,即使没有口供,也不会出现冤假错案。“铁证”也就要求收集到的物证、书证齐全,证据经得起质疑、推敲。所以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捕、错判。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更加注重对《刑事证据学》一书的学习、培养和研讨。把寻找证据、固定证据作为一项基本的执法技能。
(三)要严格办案程序,落实办案备查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必须坚持专人审查,科室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层层把关的办案制度;要拼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等问题,严格落实对有重大影响案件、自侦案件、不捕不诉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要强化内部协调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在侦查环节公诉部门应提前介入,批捕环节除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的同时,必须坚持与公诉部门的衔接,相互沟通联系,发挥整体作战优势,确保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升办案质量。
(四)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在加大案件证据审查力度、积极做好庭审准备的同时,必须以庭前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衔接,务求起诉质量和实效,确保诉得准、判得公。
(五)加强反面警示教育。每次冤假错案的曝光,各部门、各单位都在想法设法划清关系、逃避责任。这样的做法并不可取,如何对待冤假错案,就像如何对待历史一样。在错案发生后,作为检察机关要敢于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摸清楚,认真分析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从决定侦查到逮捕查起,努力寻找在检察环节上存在的漏洞,查清是什么因素导致错案的发生,这样可以给我们检察人员更好的警示。
(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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