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手记
前几天,我到县看守所提审,管教民警转交了3名服刑人员送给我的一份特殊礼物:一面小圆镜。镜子的塑料框上刻着两行字:“检察官辛苦了,我们会重新做人的。”
这事要从一个盗窃案说起。去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向凤台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景可等3人盗窃案。这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去年7月23日,张景可、王恩民、王恩先及张某(另案处理)在帮助某单位搬运白酒时,私自将仓库内的3箱宜宾“五粮液”酒(每箱6瓶)、6瓶贵州“茅台”酒以及16瓶其他种类的酒运至家中私分。不久案发。今年3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作为本案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时,我发现没有被盗物品购物发票,目前市场上假酒很多,而被盗物品并没进行真假鉴定,万一是假酒将直接影响盗窃数额的认定。鉴于此,我向法庭提出需进一步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3月3日,我来到案发单位,查看被盗物品购物发票未果。于是,我又到几个涉案酒厂,对被盗物品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被盗的12瓶宜宾“五粮液”酒为假酒。经重新估价,最终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7万余元。3月22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我将重新调查核实的材料提交法庭。
就在我觉得终于可以松口气,坐等判决结果时,事情再起波澜。第二次开庭刚过几天,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下达,将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按照以前规定,3名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刑期应在3年以上。为此,我专程到法院找到本案主审法官,说明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4月8日,本案第三次开庭审理,我将新司法解释规定写进量刑建议,建议对3名被告人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4月15日法院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9个月、8个月。宣判后,3名被告人向我投来感激的目光。 李敏 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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