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现年27岁、大专文化的胡某原本在屯溪区开了一家电脑店。2014年12月期间,胡某明知汪某(已判刑)向其出售的电脑来路不正,仍4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其电脑4台。以为尝到甜头的胡某,后来一发不可收,又3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汪某盗窃所得的3台电脑,其累计支付汪某2140元。经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前述4台电脑的价格共计5943元。随着汪某盗窃被抓后,2015年4月2日,胡某也被传唤至屯溪警方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径,并退出全部涉案赃物,部分赃物也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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