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余某脚踢停车场门禁被劝阻,竟恼羞成怒追逐殴打他人,结果触犯刑律“三进宫”。近日,余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屯溪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现年37岁的余某原是屯溪区一家建筑公司的安全员。2018年4月30日20时许,余某和朋友叶某在外面吃完晚饭后,一起坐车到屯溪区黎阳镇隆阜的叶某家附近下车,途经隆阜一村的停车场门口时,叶某酒后拉扯停车场门禁,一旁的余某则上去踢了停车场门禁控制箱一脚,被看护人江某上前阻止,但余某不听劝阻,竟无故殴打江某,江某遂跑离现场,后余某追逐江某并与江某女婿、女儿发生互相扭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的女婿、女儿二人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余某故意损坏屯溪区黎阳镇隆阜一村停车场门禁,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50元。案发当日,余某被市公安局黎阳派出所民警传唤至该所调查,同年5月6日在屯溪区黎阳镇隆阜一村村委会,被害人江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余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事生非,随意损坏公共财物,并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余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余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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