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人陈明独自经营一家黄铂金回收加工店多年。一天中午时分,20多岁的小李来到该店,咨询黄金回收价格并表示意欲出售一条黄金项链。当时黄金的市场价在420元/克左右,但陈明告知小李该店黄金回收价格为320元/克。小李对回收价格没有异议,拿出黄金项链给陈明过秤。陈明凭借多年黄金回收工作经验,估计该条项链应该在20克以上,但是他不动声色,多次试探询问小李该项链的重量,在确信小李不知道该项链的真实克数后,用天平秤将23克的项链称出了13克的重量,支付给小李4200元现金。收购过程中,陈明询问小李项链的购买发票以及小李的身份证件,在小李均没有提供的情况下,仍然收购了该条项链,并以8000多元的价格卖出。数日后,项链失主报案,陈明因收购该条项链而进入公安机关视线。经鉴定,陈明收购的项链价值人民币9614元。
陈明事发后,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对其隐瞒项链真实克数,以低价收购项链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的检察官产生了不同看法。
有意见认为:该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明抓住小李急于出售黄金项链的心理,故意压低价格,当时黄金的市场价在420元/克左右,但陈明开出的价格却是320元/克;陈明几经试探确定小李确实不知道该黄金项链的真实克数,在有电子秤的情况下故意便用天平秤称重,利用小李不懂行情、也不能正确读取天平秤克数,将一条重23克的黄金项链称出了13克的重量,最后以4200元的价格成交。陈明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也有意见认为:纵观陈明在整个案件中的主客观表现,其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几经讨论,检察机关以陈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中,对陈明行为的定性,基于这样几点考虑:安徽省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起点为5000元,小李出售的黄金项链的鉴定价格为9614元,陈明的收购价格为4200元,其中的差价是5414元。黄金回收加工行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黄金的回收价格官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低出市场价多少是正常没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黄金的回收价格肯定比市场价要低。就本案而言, 320元/克的金价是陈明与小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并没有不妥之处,如果陈明在回收项链的过程中没有克扣斤两,根本无从追究陈明的任何责任。10克黄金按照约定的价格是3200元,而3200元达不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且本案中也没有其他加重情节,定陈明涉嫌诈骗罪显然不适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本案中,陈明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黄金回收行业人员,在没有购买发票、没有出售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对一条来源不明的黄金项链予以收购,已违背公安机关对于从事黄金回收行业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另外,陈明在收购该项链的过程中,曾几经试探证实小李不知道黄金项链的真实克数,更是有恃无恐地克扣了小李10克的黄金重量,而小李作为一个成年人并没有提出正常的质疑。种种迹象表明,在收购该条项链的过程中,陈明有充分的理由怀疑项链的来源有问题,只是抱着贪图便宜的心理而实施收购行为。
所以陈明隐瞒项链的真实重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黄金项链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陈燎原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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