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 14岁的小强来到马鞍山某小区22栋104号院内,用事先窃取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张某租用的房间行窃时,被返回住处的张某发现。张某遂与房东李某等人将小强堵在院内,并锁上院门报警。后小强以拖鞋丢在房内为由,要求张某打开房门。小强进入房间后趁张某不备拿起桌上的菜刀,威胁张某打开院门。双方对峙过程中民警赶到,将小强当场抓获。
经过审理,公诉机关以小强犯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对小强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强虽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以暴力威胁被害人,但由于小强实施上述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故对其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
小强究竟是否涉罪?如涉罪,涉何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本案中,小强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由于小强在实施暴力威胁前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小强也不因其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罪。
对此, 2005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均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至于其后续暴力行为构成何种罪的就定何种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法律对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后经多次讨论,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未以抢劫罪定罪,而给小强以治安处罚。 ·周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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