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楼住户安装外置防盗窗,二楼住户能否以自家因此存在遭窃的安全隐患而要求拆除?记者昨日从弋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例案件,为这样的邻里纠纷找到了一个答案。
阿辉家位于芜湖一小区某栋楼的一楼,阿亮家在二楼。去年中旬,阿辉家装修期间,为防止家中遭窃,阿辉自行拆除了家中的内嵌式防盗网,并重新在窗户及阳台外墙上安装了外置防盗窗,其中部分防盗窗凸出外墙体,部分防盗窗与外墙体平行。
对此,阿亮看不下去了。他认为,阿辉家的外置防盗窗客观上有可能成为不法人员攀爬至二楼的载体,故对其所居住的二楼造成潜在的危险。于是,阿亮要求阿辉拆除外置防盗窗,后者不同意。之后,小区物业公司多次介入调解无果。
阿亮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辉将其私自改装的防盗窗予以全部拆除,恢复原状。对此,阿辉辩称,自己家安装防盗窗一事并未违背与小区物业的约定,阿亮所说的对其家中产生安全隐患一事,纯属其主观臆想;再说即使自己家不安装外置防盗窗,小偷依然能轻易爬到二楼,故不同意拆除家中防盗窗。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一方给相邻关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此案中,阿辉因自身居家安全需要而在其窗外安装防盗窗,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可能成为从下一层攀爬至上一层的载体,从而给居住在其楼上的阿亮造成安全隐患。阿辉作为阿亮的下层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设施的义务,法院因此支持了阿亮的诉请,责令阿辉限期自行拆除自家安装的外置防盗窗。(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饶剑
新闻推荐
本报讯 填表、检验、献血……昨天,在芜湖政务中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捋袖献血。当天,芜湖启动市直机关无偿献血月活动,1-3日,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将以奉献爱心的...
芜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芜湖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