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桥护栏卖鱼,所倚处脱落,连同分离桥护栏坠入桥下河中受伤,伤者王某将桥管理人告上法院。 3月1日,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全椒县某局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交通、误工等费计8300元。
去年4月8日,王某到全椒县襄河镇涌金桥上卖鱼,王某背靠的桥护栏是水泥预制件结构组装的,无意中所倚的桥护栏突然脱落,致王某连同分离的桥护栏一起坠入桥下河中。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髋臼后缘撕脱骨折、左腿挫裂伤、左眼泪小管断裂。住院19天,用去医疗费7641.75元。出院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全椒县某局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费用9500元。
法院认为,王某坠桥受伤的是座石桥,属于市政公共设施,多年前桥护栏是全椒县某局设计用水泥预制件结构组装而成的,因年久失修有的护栏已毁损、脱臼。存在安全隐患。某局作为石桥的管理人,负有维修管理义务,却未能及时更换水泥预制件护栏,现场亦无相应告示。又未能提供王某坠桥是自身过错所致、与己无涉的有力证据。明显存在维护和管理瑕疵。某局疏于管理未尽职责范围内义务,以致酿成事故,致王某坠入桥下受伤造成损失。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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