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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同有相互扶养义务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4-06-06 20:46   https://www.yybnet.net/

随着老年人口逐年增加,老年人再婚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扶养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扶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祝某自2012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季某扶养费200元,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全年扶养费。

季某与祝某(女)于2006年6月依法登记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近年来已近耄耋之年的季某年老体弱,经常生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祝某为此很纠结,2012年4月28日,祝某离开季某家搬至亲生儿子家居住。季某数次劝说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祝某告上法院。诉称:当初祝某与其再婚,完全是看在其身体尚好,能干活挣钱。如今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祝某离开到儿子家与儿孙享天伦之乐,对自己不管不问。祝某是退休教师,每月有2000多元退休金,自己与祝某是夫妻,依法要扶养自己,请求法院判令祝某每月给付扶养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再婚夫妻与一般夫妻享同等权利和义务,夫妻间相互扶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双方在生活上应相互照料、相互供养。祝某是退休教师,每月2000多元的退休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合法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一定的支配权。季某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一双子女虽已成家立业,但是均在农村务农,经济条件也不好。故季某应视为无固定生活来源,其要求祝某给付扶养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全椒县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季某两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有一定赡养能力的实际情况,酌定祝某每月给付季某扶养费200元较为适宜。双方虽因各种原因分开居住,但依法仍然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在解除婚姻关系前仍然互负扶养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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