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俗称“拿人手短,吃人嘴软”,要是把这句话结合到滁州市两名治理超载队长陈某某和薛某的行为中,是一点也不为过。两人在治理超载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地出卖国家公共利益,致使国家遭受上千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全椒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月20日全椒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某和薛某两公路“耗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薛某在担任滁北治超站中队长期间,在负责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故意不予查处,违规放行。
从事散装水泥运输业务的戴某某,为了使滁州北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治超人员给予通行方便,先后分三次通过他人送给陈某某共6000元人民币,并让陈某某转交给薛某、后某某(另案处理)每人6000元。
经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戴某某8台超限运输车辆按每车最低超限率的处罚标准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鉴定,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87.5万元。
个体运输户郭某某车辆经常有超载运输情况,为了不被滁北治超站的工作人员查处,郭某某分别送给陈某某9000元、薛某8000元人民币。收钱后的陈某某和薛某再次抛开了最基本的职业良知,对郭某某的超载车不予查处。
经检察机关司法鉴定,郭某某3台超限运输车辆按每车最低超限率的处罚标准,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鉴定共计390.13万元。
陈某某在担任滁北治超站流动队队长和二中队中队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刘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数十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09万元和购物卡1.58万元。薛某在担任滁北治超站四中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马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等数十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23万元和购物卡2.5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陈某某、薛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277.63万元;同时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法院在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张爱民高红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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