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理
“污点证人”是一个西方的概念,并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目前大家对它的一个共识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犯罪,自身也有污点的证人”。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查处贿赂案件中,“污点证人”作证较为普遍。 “污点证人”的证言证词,与一般证人的证言证词相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揭露犯罪事实。由于“污点证人”直接参与了犯罪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证言证词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因此,“污点证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存在因污点而被剥夺享受证人保护的权利。相反,因为“熟脸”的原因,“污点证人”的人身处境更加危险,应进行重点保护。
一、基本案例
案例一:沈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工程承包人张某某的贿赂款6万元,沈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沈某的80岁的母亲,在农历大年三十到行贿人张某某家中,要在他家过年。张某某在被迫离家的同时,电话通知检察院,请求援助。检察机关安排老人到当地福利院过年,年后让其子女接回老人。
案例二:朱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2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从事长途客运的董某某的贿赂款8万余元,朱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朱某爱人经常带人到董某某从事的客运场所进行谩骂,并到小孩读书的学校进行骚扰,严重影响董某某的正常经营和正常生活。董某某书面向检察院反映,请求援助。检察机关及时安排人员找朱某爱人谈话,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指出问题的危害性,朱某爱人停止了不法行为。
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张某某、董某某分别是沈某、朱某受贿案件的污点证人 (行贿人),他们均以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来证明他人犯罪行为,对于沈某、朱某受贿犯罪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价值。但由于他们的反戈对于沈某、朱某而言是致命的,在受贿人及其亲属朋友看来,是一种 “背叛”,易受到打击报复,这也是行贿人作证的担心所在。
二、加强证人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证人保护法》。针对目前证人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特别是立法的不健全和缺乏可操作性,证人保护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一道瓶颈。立法机构应尽快制定《证人保护法》,对证人保护给予科学详细的规定。
(二)在法律走向完善之前,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人保护可以考虑由相应的办案机关负责。由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证人,如果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则由检察机关负责保护证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证人的保护;在审判阶段,则由法院负责证人的保护;诉讼结束的保护由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证人。
(三)证人自身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保护。证人作证后,要及时进行自身风险评估,进而向相关执法部门提出譬如调换岗位、迁移住所等。
(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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