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凤霞 朱旭强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刑事立案监督包括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两个方面的监督。近年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立足本职,通过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与此同时,工作中也发现刑事立案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要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发现机制,解决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渠道不畅的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掌握刑事发案和侦查机关调查和立案情况。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媒体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制度,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控申、民行“窗口”作用,把立案监督工作与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进行分流,及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二是要健全完善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机制。检察机关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的立案侦查情况,防止出现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和违法撤案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又要加强对侦查机关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要适时介入侦查,参与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落实纠正 ,做到对案件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跟踪监督。
三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检察机关只有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以及侦查机关受理移送后的办理情况,才能进行有效地立案监督。因此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联系会议制度,会同公安、纪检、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平台建设,是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通过“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才能畅通渠道、整合资源、形成监督的合力。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有效监督。 (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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